六人偽造印刷茅臺等品牌包裝兩萬余件齊獲刑
2014-01-02 09:48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責編:江佳
- 摘要:
- 日前,福建省霞浦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非法制造茅臺等品牌注冊商標標識案,被告人楊某淼等六人以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均適用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至30000元不等。
【CPP114】訊:日前,福建省霞浦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非法制造茅臺等品牌注冊商標標識案,被告人楊某淼等六人以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均適用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至30000元不等。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2年7月間,被告人楊某淼、陳某雅、楊某武、陳某廣、謝某穗等人合伙在霞浦縣牙城鎮(zhèn)棋盤嶺山中,被告人陳某廣、謝某穗所有的一棉花廠房內(nèi)開辦印刷廠,偽造印刷多種品牌酒類外包裝材料,被告人董某炮擔任印刷師傅,指導印刷假酒外包裝材料。2012年7月19日,公安機關(guān)在沈海高速福鼎市秦嶼路段,抓獲被告人陳某廣,并查獲該印刷廠,當場查獲印有貴州茅臺酒注冊商標標識卡紙11609張23218件、印有蘇酒注冊商標標識的卡紙10件、印有酒圖案防偽標識的卡紙20848件、印有貞元增酒名稱的卡紙4340件、對開雙色單面膠印機1臺、碘鎵燈曬版機1臺、KA2680凱馬福來卡貨車1輛等物。
2012年12月10日,被告人陳某雅、楊某武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同年12月21日,被告人謝某穗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口頭傳喚到案。另查明,被告人謝某穗到案后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捕同案犯。
霞浦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淼、陳某雅、楊某武、陳某廣、謝某穗、董某炮結(jié)伙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共計23228件,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被告人陳某雅、楊某武在犯罪后均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謝金穗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口頭傳喚后自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到案后還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捕同案犯,是立功,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淼、陳某廣、董某炮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從輕處罰。綜合本案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2年7月間,被告人楊某淼、陳某雅、楊某武、陳某廣、謝某穗等人合伙在霞浦縣牙城鎮(zhèn)棋盤嶺山中,被告人陳某廣、謝某穗所有的一棉花廠房內(nèi)開辦印刷廠,偽造印刷多種品牌酒類外包裝材料,被告人董某炮擔任印刷師傅,指導印刷假酒外包裝材料。2012年7月19日,公安機關(guān)在沈海高速福鼎市秦嶼路段,抓獲被告人陳某廣,并查獲該印刷廠,當場查獲印有貴州茅臺酒注冊商標標識卡紙11609張23218件、印有蘇酒注冊商標標識的卡紙10件、印有酒圖案防偽標識的卡紙20848件、印有貞元增酒名稱的卡紙4340件、對開雙色單面膠印機1臺、碘鎵燈曬版機1臺、KA2680凱馬福來卡貨車1輛等物。
2012年12月10日,被告人陳某雅、楊某武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同年12月21日,被告人謝某穗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口頭傳喚到案。另查明,被告人謝某穗到案后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捕同案犯。
霞浦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淼、陳某雅、楊某武、陳某廣、謝某穗、董某炮結(jié)伙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共計23228件,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被告人陳某雅、楊某武在犯罪后均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謝金穗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口頭傳喚后自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到案后還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捕同案犯,是立功,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淼、陳某廣、董某炮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從輕處罰。綜合本案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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